特偵組曾於九月中表示:「扁案年底若辦不出來將下台」,縱檢察總長未干預此案,然基於人性,特偵組將有保住職位,將相關被告起訴之高度可能。如此言論已公然踐踏刑事訴訟法第二條:「應於被告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」之客觀性義務,使起訴成為「形式」,早已喪失公信力。
在羈押陳前總統當天中午,北院附近街道均被拒馬封鎖,然聲押時間卻是當天下午四點,難道法院已知特偵組將羈押,還是特偵組早已寫好聲押書,詢問被告僅是「形式」,反正早已預設有罪?之後如陳鎮慧、李界木等數名被告均以「據實陳述」為由聲請交保,然羈押要件何時存有「不據實陳述」、「不配合調查」,還是不依預設案情陳述,或不簽發海外帳戶解密同意,均可藉此聲押。縱須經法院核發押票,然藉由洩密製造輿論壓力下,法院敢不押人嗎?
有人在本案中保住了官位,甚至有機會成為第二個李漢卿,然台灣的司法已邁向第三世界國家之林!
(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研究生)
□ 〔 資料來源: 自由時報 | 引用網址 〕
2008年12月13日 星期六
特檢 保住了官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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